关于学习贯彻《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作者:日期:2011-09-27

教学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黑教师〔2011〕120号)。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予以转发。各分院要组织教师集中学习20号文件,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当前教师工作的首位。学习结束后,每位教师要写一份学习心得,以分院为单位,统一于10月22日前教务处胡处长。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  务  处
                                     2011年9月26日
 

附件: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祖国,依法执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志存高远,甘为人梯,勤恳执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耐心细致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不得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育人为本。平等、公平对待学生,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严慈相济,保持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障学生安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严谨治学,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刻苦钻研,勤奋不怠,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坚持客观、公平,维护学术公正性。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持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和科研水平。
五、知荣明耻,廉洁自律。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财及馈赠,不利用学术资源谋取私利,不进行违法违规学术行为。
六、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宽以待人,胸怀坦荡,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作风严谨正派,仪表端庄大方,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尊重和关心同志,乐于助人。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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