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日期:2015-10-19

加强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2006年5修订)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校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教学秩序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含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不迟到不早退,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必须持有关证明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缺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教师应发扬敬业精神,认真履行教师法赋予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权利和义务,积极做好教学工作。教师应为人师表,不缺课、不迟到、不早退、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做维护教学秩序的榜样。凡未履行《教师法》规定职责的教师,视为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教师职称;教师不遵守教学秩序,违反教学纪律应在年度考核中如实记录,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3.为稳定课堂教学秩序,上课期间,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安排和课程表不得轻意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课程,确需调整课程,须事先报告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做好课程调动,通知上课教师和学生,方能有效。教师上课时间不得安排其他事务,因事、因病确需调动课程者,应事先填写《调课、停课审批表》,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方能调课。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调课,应及时报告系(部)、教务处以便采取措施。
4.严格教学环境的管理。各教学楼和教学实验室必须保持室内外整齐、清洁、安静、明亮,保证一切教学设施和实验设备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和实验室。
5.各级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秩序,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学院规定院级领导和有关部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并对所听课程进行记录、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交教务处汇总处理。
6.教务处应经常了解全院教学安排和课程表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行为要及时记录,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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