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日期:2015-10-19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06年5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心,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的职责,以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节 教师资格
第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过岗前培训,方有资格担任理论课程主讲工作。可以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践环节指导教师。外聘教师应符合《哈铁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4课时及以上的试讲,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的教师。
第三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内容。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经系、部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开新课教师
第五条  新课是指学校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
第六条  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较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能担任新课讲授的任务。
第七条  开新课教师应填写审批表,经系、部审核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出新课(其中全院性公开课程须由教务处审批)。
 
第二章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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