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2006年5修订)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搞好教学管理,是完成学院教学任务的根本保证。为了加强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1.教学管理工作条例是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准则,是教学各部门进行管理工作的章程。
2.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使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保证教学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协调地进行。
3.学院教学各部门应依据本条例认真执行。
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管理
1.教学计划是指导性教学文件,它是学院为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执行中必须保持其严肃性。
对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名称、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如有变动由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2.在规定的机动范围内,学院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允许作适当调整(如课程设置、各教学环节在教学周数上的分配调节,各课程教学时数的调节,开课的顺序的变动等)。调整计划由各系(部)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3.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课程(实习)在开课前均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公共课可选用教育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专业技术课和实践课可参照教育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其它尚无课程大纲可选用的由教务处组织拟订。自编的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审查,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4.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进行组织教学。在执行中允许教师在保证完成大纲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有所增删。若教学内容有较大变更,须提出理由经教研室研究,系(部)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查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教学大纲的修订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5.每门课程开课前必须确定教材或讲义。
凡教学大纲有推荐教材的课程,应尽量选用推荐教材,无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按教学大纲要求,选择适合的教材或自编讲义。
选用教材和审定讲义由教研室签署意见,经系(部)批准,由教务处负责订购。
任课教师在编制授课计划时应依据教学大纲,提出对教材的处理意见。
三、教学实施计划、课程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