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

作者:日期:2015-10-19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骨干校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不断推进教学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提升我院的办学水平,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特对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办学体制机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和社会服务的研究、指导、审议和检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提议学院校企合作的办学思想、目标、思路和办学模式;

(二)研究和审议学院专业规划、设置与建设;

(三)研究和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模式;

(四)研究和审议课程标准与建设规划、教学基本要求,审定使用的教材;

(五)指导各分院、专业部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六)研究和审议学院校内外实训基地的规划、设置与建设;

(七)选拔和评审专业带头人,推荐、评选教学名师、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师德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等工作,负责精品课程和优质核心课程的推荐、评选工作;

(八)研究和审议学院教科研课题的立项,推荐、评选优秀教科研成果;

(九)研究和审议学院双师教学团队发展规划及培养计划;

(十)负责各种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包括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与办法)的审议工作;

(十一)审议近期教改工作规划及有关教学方面的主要文件、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设备经费的使用情况、教材建设经费资助情况及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负责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针对教学现状,提出改进意见;

(十四)研究、审议学院为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岗位培训、技能鉴定的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教学研究督导处长、分院院长、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和企业专家、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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