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日期:2016-05-11

各部门、各分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通知要求。
请各部门、各分院抓紧将手中带有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将应报销的票据按照学院报销制度审批完毕交到财务处,逾期不报的,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不予报销。2016年6月30日以后使用带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定额发票。
     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开具的带有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营业税发票)应在2016年12月20日之前报销,2016年6月30日之后开具的带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营业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不予报销,一律使用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可暂时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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