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日期:2016-09-22

一、 总 则

   为进一步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特修订本办法。
      教职工考勤是支付工资等待遇的依据,关系到每位在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劳动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考勤管理是加强学院劳动纪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 考勤管理
     教职工应按照学院作息时间表进行工作和休息,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不擅离工作岗位。
     继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分院、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三、各类假期管理

(一)病假
     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1周以上的必须有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病假期限按诊断书规定的时间休息。连续病假在1个月及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须持有原开具诊断书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上班后1个月以内旧病复发又休息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连续病假满5个月以上,病愈上班工作在3个月以内又患病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二)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请婚假,婚假为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四)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80天产假。女教师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注:上述假期,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护理假
    妻子符合政策生育,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3.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二次哺乳时间,合计时间不超过二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4.计划生育假
     各类计划生育假期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疗单位意见执行。
(五)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假期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岳父母、公婆。
4. 已婚教职工丧失配偶后,可从第二年起至再婚前改为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
5. 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六)丧葬假
     教职工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葬假3天,家住外地的另加往返路途天数。途中一切费用由职工自理。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伤管理部门及医疗保险有关工伤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四、请假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各类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见附表),假期类别、起止日期、去向等均应按规定项目填写,逐级报领导批准后交劳动人事处备案。
1.请病假
A.病假在3天之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B.病假在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C. 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教职工请病假1周以上的,需附交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出示医疗费收据。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当地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2.请事假
A.事假在一天之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B.事假在一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C. B.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未经审批及未经人事处备案则按旷工处理。
3.请探亲假
A.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请探亲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B.因极其特殊情况,教职工在非寒暑假期间请探亲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请假审批权限
     学院党政副职和中层干部正职请假由分管党政正职批准;教学各分院、各处(办)等部门副职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其它人员请假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教职工办毕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岗位,凡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或逾期不办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销假的办理

(一)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
(二)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
(三)职工在外地续请病假的,回学院之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当地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就诊病历、医疗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六、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参照“黑人社发(2014)27号”文件之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
1. 事业单位工资部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全额计发;
2. 校内津贴部分
     “效益工资、增加效益工资、原岗位工资浮动、效益奖金、学院奖金”全额计发,绩效工资停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
1.事业单位工资部分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2. 校内津贴部分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效益工资、增加效益工资、效益奖金、学院奖金”按90%计发;原岗位工资浮动按5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效益工资、增加效益工资、效益奖金、学院奖金”全额计发,原岗位工资浮动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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